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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2009-03-06 08:55  文章来源:古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家电消费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促进农民改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家电下乡政策规定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由中、省财政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4类产品各1台(部)。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实施时间。自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13年1月底止,为期四年。
  三、销售网点确定和要求
  (一)销售网点的确定
  销售网点的确定。由县商务局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经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的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经营家电业务,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乡镇级农家店,在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或授权协议后,应优先确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二)对销售网点的要求
  1、销售网点备案条件:
  (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
  (2)必须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
  (3)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
  (4)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
  (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6)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7)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2、网点备案程序。具备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县商务局登记备案,并填写《山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商务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审批确认合法有效的销售网点。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3、做好销售服务。各销售网点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4、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售出后2日内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四、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山西省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货发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本;(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其他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开立账户后申领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贴资金实行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的办法执行。具体按《山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退货审核。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组织领导
  为认真做好我县家电下乡工作,县政府成立“古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玉龙(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孔凡军(政府办副主任)
李东平(财政局局长)
冯拴云(商业总公司经理)
成 员:秦雪亮(宣传部副部长)
任建忠(商业总公司副经理)
贾淑娥(财政局总会计师)
马向阳(发展改革与经济局支部书记、副局长)
赵丁国(公安局副局长)
李云峰(工商局副局长)
孙建军(国税局副局长)
张明虎(地税局副局长)
毛春利(质监局副局长)
梁永萍(信用联社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务局,主任由任建忠兼任。
  六、明确职责,搞好服务
  (一)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和咨询,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网点的销售活动,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切实做好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商务部门职责
  1、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商务厅的公告,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县的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删除本企业相关信息。
  2、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要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流程及网点等应该让农民了解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上门宣传、广播电视公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防止并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3、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团购活动,避免抢购;对备案销售网点举办的大型促销活动进行现场指导,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
  4、认真履行监管职能。
  (1)要联合财政、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发现有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财政、商务部门,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
  (2)要对上级决定进行整改或取消资格的销售网点,于做出决定之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进行取消(或恢复)的确认;
  (3)对未经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5、落实专门人员,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资料整理及统计等日常工作。
  (三)财政部门职责
  1、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商务局组织和指导本县家电下乡工作。
  (1)加强对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对经乡镇财政所审核无误的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
  (2)强化监管责任,受理举报,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
  (3)安排落实本级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4)强化补贴资金监管,严明财经纪律,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乡镇财政所负责申报补贴资金的审核和资金兑付
  (1)严格按照本方案和《山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初审,严格把关,确保手续规范,资格合法有效。
  (2)本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3)按规定进行退货审核。
  (四)工商部门职责:负责家电下乡产品市场监管和违法经营的查处。
  (五)质检部门职责:负责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六)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有关户籍证明纠纷的调处和家电下乡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
  七、违规处罚
  凡发生不履行承诺、欺行霸市、恶意竞争、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的销售网点,将根据问题所发生的范围,视其情节,采取暂停销售进行整改、取消资格并予查处曝光等整治措施。商务局要切实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县政府及市商务局、财政局,并提出处罚建议。
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应急预案
  (一)网点商品供应不及时的处理。商务局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在原选定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紧张和其他紧急情况时,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二)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乡镇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三)防止市场出现混乱。强化安全管理,对出现抢购、挤购、踩踏、火灾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维持秩序,并进行整顿,直至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一经查实要立即停止其销售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四)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得关门停业。有关网点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向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五)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期间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以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限时限量促销;非补贴商品的促销活动要与补贴商品销售现场明显分离;凡组织较大规模补贴商品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公安、工商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九、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销售网点备案工作。商务局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和程序,高标准做好备案工作,防止同一网点重复申报和降低标准备案问题发生。
  (二)切实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商务局、财政局要认真组织好相关工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服务人员的培训动员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熟练操作程序,搞好组织实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发布信息公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商务、财政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及时发布信息公告,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
  (四)做好网络建设,规范促销活动。商务局要督促各销售网点加快建立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和服务网络体系,统一服务标准,保证农民更方便的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促销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指导,鼓励中标企业及销售网点开展安全有序、形式多样、为农民所欢迎的家电下乡宣传销售活动。
  (五)保障补贴兑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六)按时报送信息。商务、财政部门和各中标企业要认真学习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规定,正确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登录、查询相关信息。县商务、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口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上报。
  (七)加强检查监督。商务、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中标企业及销售网点、补贴资金兑现的管理、检查、督促,公布举报电话(古县商务局举报电话:0357—8322344,古县财政局举报电话:0357—8322252),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
  (八)切实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中应急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体系,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力争将各种情况都估计到位、将各种措施都准备充分,防患于未然,确保万无一失。

 
                         古县商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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